1、当事人的身份证、相片回执。

2、在本地区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或房屋编码。

3、其他需要的证件及资料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居住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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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流动人口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流动人口,待流动人口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流动人口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4.临时居住证需要办理《市居住证申请表》

5.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有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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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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